在某商业租赁合同中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,甲公司将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处商铺租赁给乙公司用于经营餐饮业务。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10万元,租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。
然而,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按时支付租金,且经营不善,最终于2023年5月提出解除合同。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,拒绝解除合同,并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,同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。
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免除支付违约金。同时,乙公司辩称,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商铺维护,导致商铺内的设施无法正常使用,影响了其正常经营,因此不应支付未支付的租金。
甲公司则反诉乙公司,要求其支付2023年1月至4月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,认为乙公司擅自停止支付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,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。
法院受理案件后,进行了多次庭审,调查了商铺的维修情况,核实了租金支付情况,并调解了双方部分争议。
法院最终判决如下:
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,首先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强调了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。乙公司未支付租金、甲公司未履行维护义务,均构成合同违约行为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07条,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法院认为,乙公司在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下,提出解除合同,属于违约行为;而甲公司未能及时维修商铺设施,违反了合同中的维护义务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94条,若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,可以请求解除合同。然而,本案中并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,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商铺维护义务,影响了乙公司正常经营,因此法院允许乙公司解除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,包括租赁物的使用存在问题,致使租赁方无法正常使用。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,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,因此判决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。
本案的判决,结合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特殊条款,合理判定了双方的责任。法院根据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,判定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金,体现了对合同履行不完全方的法律保护。同时,本案也提醒合同双方,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,避免在实际履行中发生纠纷。